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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孩子户口落户海南条件,外嫁孩子户口落户海南条件是什么

gkctvgttkgkctvgttk时间2024-06-15 08:24:31分类海南落户条件浏览52
导读: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外嫁孩子户口落户海南条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外嫁孩子户口落户海南条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农村独生女结婚把户口从娘家迁出,以后能继承娘家的住宅和土地吗?农村独生女结婚把户口从娘家迁出,以后能继承娘家的住宅和土地吗?【农村独生女结婚把户口从娘……...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外嫁孩子户口落户海南条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外嫁孩子户口落户海南条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农村独生女结婚把户口从娘家迁出,以后能继承娘家的住宅和土地吗?

农村独生女结婚把户口从娘家迁出,以后能继承娘家的住宅和土地吗?

【农村独生女结婚把户口从娘家迁出,以后能继承娘家的住宅和土地吗?】

农村出嫁的独生女想要继承娘家的住宅和土地,其中牵涉最关键的在于户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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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住宅和土地所包含的权利

娘家的住宅和土地其实包含了四个方面的权利,即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住宅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

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及宅基地其实一直属于村农村的村集体,不会因为什么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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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户口迁出的出嫁女所能继承的权利

户口迁出的的出嫁女,能够继承娘家的只有住宅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没办法继承的。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是农村家庭,即土地所有的村集体所在的农户家庭。出嫁女将自己的户口迁出了该村,就不再属于该村的农户,也就无法承包该村的土地经营权。

农村宅基地也一样,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只有该村的村民才有权利使用。因此做为子女,只能继承宅基地上面的住宅,也就是上面的房子。***如宅基地上方的房子倒塌了,村集体有权将该处宅基地收回,重新分配给该村的其他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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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结语

在农村,很多与土地相关的所有权都是属于该村村集体所有。只有属于该村的村民,才可能获得相应的权利,当一个人,将户口从该村迁出,就代表着他自动放弃了自己可以获得的权利。因此在觉得是否将自己的户口迁出之时,需要慎重考虑。

以上是我对你这个问题的个人看法,希望能够帮助你。


我是@人机乡村,一个专注于三农的见证者、思考者,带你看不一样的三农世界。创作不易,需要你给的动力。

完全没有任何问题,这是因为宅基地,承包地确权后,在近40年时间里不准改变,不准调整,不准收回,这是属于你们家的使用权,你完全有权力继承它们。

而且承包土地中也有你的一人份。

题主问: 你村独生女结婚把户口从娘家迁出,以后能继承娘家的住宅和土地吗?

在农村独生子女是女儿的,这样的家户有很多。也有很多像题主一样所问的这种情况存在。那么,女儿结婚把户口从娘家迁出,这样情况的家户等以后父母百年后住宅和土地怎么处理呢?

我国的《继承法》以《宪法》为依据,并按照宪法的精神,在第9条中有明确规定:"男女在继承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中也有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从法律的规章制度上说,在农村的独生子女中,独生孩是女儿的,对父母去世后遗留的宅房屋宅院的出嫁女有权继承。这对于继承权来说,是不分户口性质和居住地的,只要是合法的继承人,都是有权继承父母留下来的房屋的。因为房屋是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私有财产必须由继承人继承。

但在继承中,这里有个规范概念和要求,那就是,继承人的户口迁出原居住地的,那么,你继承过来的父母遗留的房子下的宅基地只能长期使用,而不能永久使用。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子你只能加以修缮,不能改造和翻建。 那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范要求呢?

因为宅基地与房子是两个不同的属性,宅基地的土地是归集体所有,宅基地的所属权是村集体的,宅基地是由村集体无偿提供给只符合村集体条件的村民建房使用。对于使用年限为永久的房屋,说明使用者是符合符合村集体条件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对于年限为可永久性使用的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人有权修缮,有权维护,也有权扳倒从新翻盖。

但对于年限为长期使用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说明继承人已经是不符合村集体条件的成员的了,如我们做女儿的在结婚后把户口从娘家村迁出的这类人,户口从我们原来所居住的村里迁出,那就说明我们已经不属于这个村集体里的成员了,不符合村集体条件的成员,那么对于宅基地和地上的使用权限就不能永久性使用,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只有加以修缮和维护使用的权利,没有扳倒从新翻盖的权利,修缮和维护的权限至房屋倒塌失去使用价值时为止,这样宅基地哥地上房屋的使用权便也终止了,这就是长期到期,房屋倒塌后宅基地便会被村集体收回。

至于以外迁户口的出嫁,还能回来继承土地吗?

我想这样来回答这个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有很多的人都习惯把在承包期内可继续使用经营土地的权利理解为继承,其实这是错误的。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权的用益物权,不属于遗产,不可以继承。《继承法》中也没有条款规定,土地不可以继承。

在农村土地和宅基地性质都一样,都属村集体所有,不能继承。在国家法律规定条件下,村集体有权对土地使用权作出必要调整,也就是说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土地,也有权依法收回土地。我们农民原本就没有土地,农民种的土地是从村集体手中承包过来种的,我们只有经营土地的权限,没有拥有土地的权利。承包期到期了,村集体有权收回承包地。所以,从这一点理解,土地是不能继承的,农民只在承包期内有使用权,要是可以继承,那土地不就成了私人永久的财产了吗,所以这是不可能的

不过,虽然说土地不是私有财产,不能继承,但《土地承包法》中规定,在承包期内,即使承包人去世了,村集体也是不能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因为,自84年首次农村土地承包就是以户为单位的,并且在第一轮承包期限到期后,国家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第一轮承包土地的原有政策基础上又稍加做了调整,进行了第二轮的土地承包确权工作,并在第二轮承包法中明确提出,在土地规范期间以保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为原则,继续将土地承包给农民耕种经营。 也就是说在土地承包期内,不管该户内是有新人口增加还是有人口减少,都不对承包的土地在进行调整。并且在第一轮承包耕种15年的基础上直接将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确定为30年。

所以,鉴于综上,出嫁并户口迁出的女儿是否可以继承父母家中的土地,这就要看土地确定时,父母和儿女是否在一个户头上,即,确定的证书认定的是父母和女儿是否共为一户。如果土地确权时,父母和女儿在一个户头上,那么,虽然日后即便是女儿出嫁了将户口从娘家迁出,但承包关系不变,在本承包期内父母和女儿共同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如果父母在承包期内去世,女儿完全可以继续耕种土地至承包期结束。

但如果土地确权时,女儿并没有和父母共同得到土地确权,也就是父母的土地确权证上,没有女儿的名字,那么,出嫁并将户口已经迁出的女儿在父母去世后,则本户上不再有其他人户口,便会被视为整户消亡,虽然承包期不到,村集体也有权收回其土地承包权,出嫁并外迁的女儿无权耕种已去世父母原来的承包田。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外嫁孩子户口落户海南条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外嫁孩子户口落户海南条件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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